|
2#

楼主 |
发表于 2008-4-24 08:59:03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宝丽朋友:
根据来信所述判断,作为债权人的说法没有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可知,李军借债之事虽未得到你同意,但由于此事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即使借债是李军以个人名义所为,债权人也可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向你们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你想“逃脱干系”,自然就要拿出相关证明来,否则就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