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参加小学亲子运动会摔致伤残 起诉学校获赔18万

2019-6-9 11:57| 发布者: babylead| 评论: 0

摘要:   大连一个家长参加女儿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没想到活动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人18万余元。  家长参加趣味运动会摔致伤残  徐先 ...
   大连一个家长参加女儿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没想到活动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人18万余元。

 
  家长参加趣味运动会摔致伤残
 
  徐先生的女儿就读于大连某小学三年级,2017年9月30日上午,徐先生应邀到学校参加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徐先生被安排参加“龟兔赛跑”和“八仙过海”两个项目。
 
  “八仙过海”项目是两位家长双手举起一个充气垫子,下面罩着八名小学生,共同向前跑。徐先生在参加该项目比赛中,因脚底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徐先生说,他当时双手高举充气垫,如松手将会砸到下面的小学生,所以他摔倒时不能第一时间用手撑地,导致自己受伤严重。
 
  经诊断,徐先生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左股骨干近端骨折,左侧11肋骨骨折。经鉴定,徐先生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徐先生多次与学校联系,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学校未给付任何赔偿。徐先生认为,因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使自己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不能正常走路。徐先生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学校认为家长求胜欲过强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
 
  学校认为,徐先生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对徐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称,徐先生在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由体育老师予以告诫后仍不改正,最终造成了损害。
 
  徐先生参与的“八仙过海”运动,行进中要照顾在充气垫下来回移动的八名小朋友,所以家长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不存在跑动,更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失去平衡,徐先生的跌倒是双方均不能预见的结果。因此,本次事件存在意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属免责事由,学校理应免责。
 
  学校认为,徐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因为求胜欲过强,最终在既托举充气垫、又违反规则擅自拖拽垫子手忙脚乱中跌倒受伤,因此徐先生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
 
  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如果感觉不适,也可以合理调整恢复正常的动作。活动场地系被告学校操场,其草坪是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学校专用人工草坪,完全符合运动标准和条件。组织活动前,学校准备了趣味运动大会秩序册,并将其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通过家长群予以传播。在举办活动的前一天,学校还召集家长进行赛前演练。组织活动的当天,天气适宜并且有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指挥和裁判。事件发生后,及时地将徐先生送至医院。可以说,学校完全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将学校组织小朋友和家长参加趣味活动定性为侵权行为,会造成学校不能也不敢再举办此类体育运动活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全面均衡发展。该趣味运动会学校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九年,从未发生过诸如此类的情况。
 
  一审判决学校赔偿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学校组织亲子趣味运动会,徐先生作为受邀一方参加运动会,未在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组织者的学校对设定活动项目的危险性预防不足,导致伤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徐先生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请求学校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属合理。
 
  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徐先生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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